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各结算参与人:
为落实《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五年一月五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一条 为方便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的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立证券账户须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直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办理。
第四条 托管人受证券公司委托申请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二) 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 证监会关于批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 证监会关于审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 托管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