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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关于开展2009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通知


  (四)各级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合作、联合行动的原则,对于同一服务对象,主要通过联合行动的方式共同开展服务活动,形成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联合工作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各地在组织开展系列活动过程中,要将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现行就业政策作为重要内容,并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政策和工作措施,保证系列活动开展的实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的有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将就业服务系列活动所需各项资金作为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经费,统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落实所涉及的各项政策补贴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对于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领职业介绍补贴。要加强对系列活动所需各项资金的管理。要对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申请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给予及时的指导帮助。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协调组织专门力量,抽调专人负责,对本地区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确定3至5个工作任务重的城市,作为重点联系城市,对其系列活动开展情况给予重点指导和帮助。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系列活动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国家应对世界经济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部署、促进就业的社会经济政策、为高校毕业生及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具体措施。要加强社会舆论导向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就业工作,互帮互助、共渡难关的良好氛围。

  (五)各地要建立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的工作制度。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系列活动领导小组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领导小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1月10日前上报本地区2009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整体工作方案,以及本地区重点联系城市的具体工作计划,并按季度汇总上报各个系列活动的统计报表(附件2、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要及时收集汇总上报本部门、本系统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将共同建立相应的情况通报制度,并不定期对全国各主要城市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实施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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