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货币市场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
各开放式基金系统参与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相关规则,我们对《
货币市场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中国结算发字〔2004〕2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办理相关业务。
附件:
货币市场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修订)
二○○五年一月四日
附件:
第一条 为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开放日规定时点之前向本公司传送当日相关基金收益公告,本公司于次一开放日将该信息向相关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发布。基金收益以万份基金份额为单位,精确至小数点后第四位。
第三条 基金收益计算与支付
(一)本公司根据基金每日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计算当日对投资者应付收益:
当日应付收益=当日持有份额×当日基金收益÷10000。
如当日应付收益大于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如当日应付收益小于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如当日应付收益等于零,则不记收益。 应付收益计算结果精确至小数点后第二位。如计算结果为正,则小数点后第三位截除;如为负,则小数点后第三位非零即入。因截位或非零即入形成的余额划归基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累计至下次收益计算。 本公司于次一工作日,将应付收益计算结果反馈相关基金管理人。
(二)本公司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收益支付日,集中办理对投资者应付收益的支付。收益支付采取将累计应付收益直接结转为基金份额的形式:如累计应付收益为正,则记增相应数量的基金份额;如累计应付收益为负,则记减相应数量的基金份额。本公司于收益支付日次一工作日,将收益支付结果反馈相关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