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转所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地方注协应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注协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地方注协在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应当同时在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中完成转所操作。地方注协在批准注册会计师转所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cmis.cicpa.org.cn)中录入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具有第六条第三款情形的,地方注协应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事由,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会协字[1998]36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 转为非执业会员等有关事宜的批复》(会协[2006]68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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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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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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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转所时间及转出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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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原所股东(合伙人)
| | 是否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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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数
| | 是否通过本年度任职资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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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交纳当年会费
| | 何时与转出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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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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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与转入所订立劳动合同
| | 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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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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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时从何单位离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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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所申请:
注册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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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所意见(如不同意,请列明理由):
主任会计师签字:
(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 转入所意见(如不同意,请列明理由):
主任会计师签字
(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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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地注协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转入地注协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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