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转所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地方注协应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注协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地方注协在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应当同时在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中完成转所操作。地方注协在批准注册会计师转所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cmis.cicpa.org.cn)中录入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具有第六条第三款情形的,地方注协应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事由,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会协字[1998]36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 转为非执业会员等有关事宜的批复》(会协[2006]68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姓名

 

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上次转所时间及转出所名称

 

是否为原所股东(合伙人)

 

是否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

 

本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数

 

是否通过本年度任职资格检查

 

是否交纳当年会费

 

何时与转出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何时与转入所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号

 

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何时从何单位离退休

 

转所申请:

    

    注册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转出所意见(如不同意,请列明理由):

        

主任会计师签字:

(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转入所意见(如不同意,请列明理由):

        

主任会计师签字

(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转出地注协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转入地注协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