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切实抓好公共机构车辆节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车辆节油的规定,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油耗高、排放超标的车辆,新购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自主品牌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每周少开一天车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共机构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适时调整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加快清理超编超标车辆,清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稳步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职工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认真开展
《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
《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
《条例》行为,重点查处违反节能规划编制、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计量器具配备、节能产品采购、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制度的行为,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处罚力度。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通过开设举报电话、网站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举报违反
《条例》的行为,对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
五、切实加强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逐级抓好
《条例》的贯彻落实。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对
《条例》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