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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公用事业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动公开:
  (一)涉及用水、用气、用热等群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加的;
  (三)反映公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业概况:
  (二)服务信息:
  1、供水行业
  (1)供水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2)供水申请报装工作程序;
  (3)供水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
  (4)停水及恢复供水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5)供水水质信息及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6)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2、供气行业
  (1)燃气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2)供气申请报装工作程序;
  (3)燃气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
  (4)停气及恢复供气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5)燃气及燃气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6)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求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3、供热行业
  (1)热力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2)供热申请报装工作程序;
  (3)法定供热时间,供热收费的起止日期;
  (4)供热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
  (5)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6)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7)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求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三)与供水、供气、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公用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用事业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并给予答复,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其特殊需要的材料。
  第十条 公用事业单位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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