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8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财政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1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08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表:
2008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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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考 │ 数量 │ 人数 │ 人数 │ 合格 │ 历年 │ 人数 │ 五科 │ 四科 │ 合计 │
│ 科目 │ 报名 │ 合格 │ │ 率% │ 合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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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格人数”栏目应填写本年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数;“历年合格人数”栏目应统计自本专业开始考试以来,包括本年度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累计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