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8年第4号)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和履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诚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