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为其经营内地与澳门港口之间的拖船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定服务合同等日常服务。④(注④:提供拖船运输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不适用《安排》附件5中关于“船舶总吨位应有50%以上(含50%)在澳门注册”的规定。)
2.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提供船舶保养及维修服务。
3.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提供国际海运集装箱租赁、买卖以及集装箱零件贸易服务。
4.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为在澳门注册的船舶提供船舶检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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