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是中国保监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拟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六)中国保监会依法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单位职能、地址、联系方式、部门设置、办事程序;
(二)保险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保险业发展规划、信访投诉基本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布的保险统计数据;
(四)保险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
(五)行政处罚结果;
(六)经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备案的保险产品目录;
(七)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重要人事任免;
(八)工作人员录用计划以及实施情况;
(九)保险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以及应对情况;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以及实施情况;
(十二)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三)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
(十四)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情况,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件信息;
(十五)其他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