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技术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替代性、先进性、创新性、成熟度、实用性、防御性、垄断性等。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经济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取得成本、获利能力、许可费、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等。
第二十四条 当专利资产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分析专利资产的作用,并考虑其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经营条件等对专利资产作用和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收集专利产品的相关收入、成本、费用数据。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专利未来实施情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相关预测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专利资产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根据专利资产的技术寿命、技术成熟度、专利法定寿命、专利技术产品寿命及与专利资产相关的合同约定期限,合理确定专利资产收益期限。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资本成本,以及专利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专利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折现率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收集足够的可比交易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