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尽可能获取与专利资产相关的财务数据及专利实施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专利资产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下列事项及其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一)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
(二)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专利技术产品与其实施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对应性。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法律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及权利限制、专利类别、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专利的保护范围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专利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差异、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以往许可和转让的情况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审批阶段的差异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专利所处审批阶段,专利是否涉及法律诉讼或者处于复审、宣告无效状态,以及专利有效性维持情况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技术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替代性、先进性、创新性、成熟度、实用性、防御性、垄断性等。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经济因素进行分析,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取得成本、获利能力、许可费、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等。
第二十四条 当专利资产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分析专利资产的作用,并考虑其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经营条件等对专利资产作用和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