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利申请的国别或者地区;
(四)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
(五)专利的法律状态;
(六)专利申请日;
(七)专利授权日;
(八)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权利要求;
(九)专利使用权利。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的法律状态通常包括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及其变更情况,专利所处的专利审批阶段、年费缴纳情况、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以及是否涉及法律诉讼或者处于复审、宣告无效状态。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专利资产的技术状况、实施状况及获利能力。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要求委托方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和评估目的对专利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离或者合并的基础上,恰当进行单项专利资产或者专利资产组合的评估。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出资、质押、诉讼目的的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评估对象为实用新型专利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专利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信息、资料通常包括:
(一)专利资产的权利人及实施企业基本情况;
(二)专利证书、最近一期的专利缴费凭证;
(三)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
(四)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技术实验报告,专利资产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同类技术竞争状况、技术更新速度等有关信息、资料;如果技术效果需检测,还应当收集相关产品检测报告;
(五)与分析专利产品的适用范围、市场需求、市场前景及市场寿命、相关行业政策发展状况、宏观经济、同类产品的竞争状况、专利产品的获利能力等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实施许可合同及其他交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