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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6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证上字[2005]17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沪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执业行为,促进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本所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执业行为,促进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以下简称“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两种类型。

  资格培训的对象为初次参加资格培训或者已参加资格培训但未通过考核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后续培训的对象为已参加资格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本所每年不定期组织实施培训,并制定培训计划、设计课程、选择师资、安排场所、组织考核、发放证书、维护网上培训资料和信息等。

  第四条 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第五条 资格培训的内容包括:

  1、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力)和义务;

  2、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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