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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向我所报送自律承诺材料的通知[失效]

  五、自律机构向我所报送有关账户后,发生新增或变更账户情况的,应在新增或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所补报。

  六、原则上,自律机构应以专人送达的方式向我所报送上述材料。

  七、我所由债券基金部具体负责接收并处理自律机构的自律承诺材料,联系人:黄先生、王女士,电话:021-68800145,68806786,传真:021-68807177。

  八、债券基金部在核查自律承诺材料齐备后,向自律机构出具自律承诺确认,确认日期即为一年自律备案期的起始日。

  九、鼓励自律机构定期、不定期对备案期间的自律情况向我所做出陈述。

  十、一年自律备案期满后,我所根据证监会基金部的要求,向其说明自律机构的自律备案情况及备案期内证券投资与交易活动的情况,并出具评价意见。

  十一、我所2001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向本所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及2001年9月17日发布的《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向本所报送材料应注意的事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自律机构证券账户》电子文档格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自律机构证券账户》电子文档格式

  电子文档应采用DBF数据库文件方式报送,具体格式如下:

  文件名:自律机构名称.DBF

  其中“自律机构名称”为提交自律承诺书机构的汉字名称(与工商登记名称一致),名称之中不得有空格等其他字符。

  数据库格式:

字段

字段名

字段代码

类型

宽度

备注

1

证券账户

ZQZH

字符型

10

 

2

账户类型

ZHLX

字符型

1

Z:自有账户

W:委托管理账户

G:关联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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