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是指除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七)项至第(十二)项之外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形。
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进行裁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