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标准编制工作程序:
1.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完成后报管理机构。
2.大纲由管理机构批复。
3.征求意见稿由管理机构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后组织审查。
4.送审稿由管理机构确认具备审查条件后,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组织审查。
5.报批稿由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组织报批。
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均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必要时,也可组织专家对大纲进行审查。报批稿实行运营维护及检定标准主管部门会签会审制度,主要会审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五章 发布
第二十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以部文发布。
第二十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统一编号,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从10001起)及发布年号组成,其格式为:
TB10×××--××××
或TB/T10×××--××××
TB--铁道行业强制性标准代号;
TB/T--铁道行业推荐性标准代号;
10×××--标准顺序号;
××××--标准发布年号。
暂行标准、补充标准或暂行规定、补充规定属推荐性标准,不编标准号,以发布文号表示。
第二十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报建设部备案。
第六章 执行
第二十七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编制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及时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
第三十条 执行或采用单项或局部标准并不免除相关单位及个人对整体工程和系统功能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必须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发运用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新技术,对于结构整体安全稳定性和工程系统功能,必须借鉴和参考国内外先进标准,进行综合分析、对比计算、系统优化、全面评价,慎用最低标准,并得出安全可靠结论;不能以单体构件或局部工程满足标准做出决择,更不能以满足标准的个别条款进行评价,不能生搬硬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