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查范围
本次专项督查的范围主要是:公路、铁路、地铁、桥梁、机场、港口、码头、电力、水利、通信、城市基础设施以及石化、矿山、冶金等各行业(领域)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有关安全生产情况。
四、督查主要内容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情况;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浙江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8]28号)的情况;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二)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以及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的有关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塔吊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方案、安全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地下工程开挖过程中对围岩变化、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监控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专项督查行动作为当前建设施工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迅速研究,专门部署,各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实施,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督查行动进展顺利,确保取得实效。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及施工作业环境特点,迅速制定具体督查实施方案,明确重点范围,细化督查内容。要将方案下发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同志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督促检查。督查要采取明查与暗访、抽查与普查、现场检测等方式,促使隐患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