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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和技术指南的通知

  5.6 加强分类收集宣传工作,鼓励探索多样化宣传教育方式,提高城镇居民的分类收集意识、资源意识及参与意识。
  5.7 小城镇的垃圾收运车辆应按照有关标准,并结合城镇道路条件进行优化配置,采用区域性集中处理方式的小城镇宜采用镇区内垃圾收运车辆与长距离运输至处理场之间的垃圾运输车辆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增加有压缩功能的垃圾收运车。
  5.8 开展对大件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5.9 禁止工业废物、危险废物进入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和处理系统。有条件的小城镇逐步建立独立收集、运输和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危险废物(如废电池、废旧日光灯管、杀虫剂容器等)的系统。
  5.10 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回收可采用付费、互换、无偿交易等市场手段,鼓励消费者(用户)将废弃产品交到指定的回收站点或与回收者预约上门收集。
  5.11 回收者收集的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应送往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专业化、无害化地集中处理处置。

6. 垃圾处理模式

  6.1 小城镇垃圾处理模式可以选择单独处理或区域性联建集中处理。具体选择模式应结合小城镇实际情况,并进行经济性论证后确定。对于经济成本可行的小城镇鼓励选择区域性联建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以节约资源、节省投资,集中处理场场址应结合城镇群布局和交通条件,在区域中心地区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6.2 运输距离在40km以内的小城镇群一般宜优先采用区域性集中处理方式。
  6.3 参与区域性集中处理的小城镇所跨行政区域不超过小城镇上一级行政区域范围,以便于协调管理。
  6.4 参与区域性集中处理的小城镇,具备条件的可设置垃圾中转站并进行预处理,鼓励采用垃圾压缩中转运输方式。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在建成区外设置生活垃圾二次转运站。
  6.5 卫生填埋、焚烧、堆肥三种工艺可以进行合理选择。一般宜优先选择卫生填埋;对于土地资源相对比较丰富、周围农田、林地比较多的小城镇,垃圾成分具备条件的,可以选择堆肥+填埋法,提高资源化利用率;对于经济不发达、处理规模小于100t/d的小城镇,不宜采用单一的焚烧方式。鼓励采用资源回收利用的综合处理方式,尤其是区域性联建垃圾处理场。
  6.6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及处理设施。

7. 垃圾处理处置技术

  7.1 卫生填埋处理
  7.1.1 卫生填埋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也是现阶段西部小城镇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
  7.1.2 卫生填埋场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等要求执行。
  7.1.3 应结合小城镇布局、环境交通条件和经济性科学合理地选择卫生填埋场场址,以利于减少卫生填埋场的环境影响。
  7.1.4 西部小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0年。
  7.1.5 垃圾填埋场的周围应设绿化防护带及防护围栏,垃圾填埋场与人畜居栖点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不低于500米。
  7.1.6 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标准要求的,一般宜优先采用粘土类衬里或改良土衬里的自然防渗方式;不具备自然防渗条件的,应采用人工防渗技术措施。
  7.1.7 根据实际条件选择填埋技术,可选择厌氧填埋方式或准好氧填埋方式。
  7.1.8 填埋场内应实行雨水与污水分流,减少运行过程中的渗沥水(渗滤液)产生量。应设置渗沥水收集系统,一般宜优先采用将经过适当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理方式。不具备条件的,应单独建设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水体。渗沥水也可以进行回流处理,以减少处理量,降低处理负荷,加快卫生填埋场稳定化。
  7.1.9 应设置填埋气体导排系统,采取工程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防止填埋气体侧向迁移引发的安全事故。对难以回收和无利用价值的填埋气,可将其导出处理后排放。
  7.1.10 填埋时应实行单元分层作业,做好压实和每日覆盖。
  7.1.11 填埋终止后,要进行封场处理和生态环境恢复,继续引导和处理渗沥水、填埋气体。在卫生填埋场稳定以前,应对地下水、地表水、大气进行定期监测。
  7.1.12 卫生填埋场稳定后,经监测、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后,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但不宜用作建筑用地。
  7.2 堆肥处理
  7.2.1 垃圾堆肥以有机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为主,有条件的小城镇可以生产肥料产品。
  7.2.2 堆肥肥料产品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及《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加强堆肥肥料产品中重金属的检测和控制。堆肥肥料产品不应施用于蔬菜地、粮食地和放牧草地。
  7.2.3 垃圾堆肥适用于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50%的垃圾。鼓励在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对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进行高温堆肥处理。
  7.2.4 垃圾堆肥厂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循《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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