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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和技术指南的通知

  2.7 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积极采用并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可行的垃圾处理技术,同时鼓励垃圾处理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逐步提高小城镇垃圾处理技术装备水平。
  2.8 垃圾处理方式应坚持以因地制宜、技术经济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资源利用为原则,进行合理的选择。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小城镇,以卫生填埋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对于土地资源相对比较丰富、周围农田、林地比较多的小城镇,可采用堆肥与填埋相结合的方式;在具备经济条件、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小城镇群,可适当发展焚烧处理技术;鼓励采用资源回收利用的综合处理方式。
  2.9 小城镇应逐步建立完善的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体系,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提高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2.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建设小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阶段目标为:
  到2010年,所有中心镇、重点镇及重点区域的小城镇垃圾应全部实现垃圾收集与无害化处理处置;逐步开展减量化和资源化;
  到2020年,所有西部小城镇应全部实现垃圾收集与无害化处理处置;逐步开展减量化和资源化。
  2.11 县、镇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垃圾收运与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镇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城镇垃圾收运与处理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跨区域的小城镇垃圾收运与处理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2.12 鼓励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运营市场化、设备标准化和监控自动化。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3. 垃圾减量化

  3.1 鼓励消费品包装物品重复利用,逐步建立并推行专用垃圾袋有偿使用制度,减少一次性消费品产生的垃圾。
  3.2 建立电池、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的回收体系及回收制度,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贮存应使用专门的存放场地,地面防渗漏处理,有防雨淋的遮盖物。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的方案,逐步提高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环境无害化回收率和再利用率。
  3.3 实施清洁能源工程,大力发展天然气、煤气、液化气、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提高燃气普及率、集中供热率。
  3.4 鼓励净菜消费,减少厨房残余垃圾产生量。
  3.5 加强收缴垃圾处理费的宣传和解释。制定适合于西部小城镇的垃圾收费政策,逐步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收费标准可以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允许有偿代收,鼓励采取措施,提高收缴率。垃圾处理费用全部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3.6 开展公众参与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采取措施激励垃圾产生者、再利用者等各相关方参与生活垃圾回收和再利用的积极性。

4. 垃圾资源化利用

  4.1 积极发展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开展对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等的回收利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废旧物资回收体系,安排收购网点;加强对大件垃圾的管理和回收利用。
  4.2 鼓励垃圾填埋气体回收利用和有机垃圾的高温堆肥和厌氧消化制沼气利用,以及垃圾焚烧余热利用。
  4.3 有条件的地区鼓励结合采用经济技术可行的垃圾资源化及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进行垃圾资源化处理。
  4.4 在垃圾回收及综合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5. 垃圾收集和运输

  5.1 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实现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尽快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
  5.2 逐步实现密闭化收集方式。收集设施应便于收运且与收集车辆配套。收集点服务半径应根据小城镇建筑及人群密度合理设置。规模较小的小城镇可以采取直接收集、运输至填埋场;具备条件的小城镇可设置小型垃圾转运站,选址应靠近服务区域中心、交通便利、不影响城镇镇容的地点。
  5.3 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制定鼓励性政策、规章等措施,逐步培养源头分类意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分类收集,逐步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系统,积极推动分类收集工作的进行。
  5.4 鼓励试点设立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逐步推广,可以制定规章规范并实施配套的经济措施。
  5.5 鼓励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分类处理相结合,根据处理方式进行分类,并结合小城镇居民文化水平,采用简单、易辨别的分类方式。垃圾分类标识图形、文字及色彩应简明、易懂、易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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