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污泥处理
5.1 小城镇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通过浓缩脱水后,在经济和卫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就地处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集中处理。
5.2 宜采用厌氧或堆肥等方法进行小城镇的污泥稳定化处理。对于工业废水少的小城镇污水厂污泥,在满足农用和林用标准时,可以通过自然发酵后用作农业和林业有机肥。不能农田利用的污泥,应按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适当处置。
5.3 日处理能力过小的污水处理设施可不设置脱水机房,浓缩污泥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妥善的处理处置方法。
5.4 对于雨量小的地区,污泥宜采用自然干化处理。
6. 污水再生利用
6.1 在多雨及丰水地区的小城镇不宜进行污水再生利用。
6.2 小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应根据用户需求和用途,合理确定用水量和水质。
6.3 污水再生利用,可选用混凝、过滤、消毒、自然净化和曝气生物滤池等深度处理技术。实施方案应做技术经济比较。
7. 二次污染防止
7.1 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必须充分重视防治二次污染,妥善采用各种有效防治措施。在污水处理设施的前期建设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进行充分论证。
7.2 为保证公共卫生安全,防治传染性疾病传播,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简易有效的消毒设施。
7.3 在环境卫生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应防治恶臭污染。
7.4 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机械设备应采用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并符合有关噪声控制要求。
7.5 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经过稳定化处理后的污泥,用于农田时不得含有超标的重金属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8.事故排放及突发事件的污染防止
8.1 对于小城镇污水的事故排放,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利用天然池塘、冲沟等对事故出水进行贮存,待城镇污水厂恢复正常后,返回至城镇污水厂处理后排放;对需要进行临时排放的地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进行预处理后排放。所有排放口均应设在水源保护区一定距离外。
8.2 防止突发事件对水环境的污染,加强对水体污染状况的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水体污染的蔓延或造成严重的后果。
9. 污水设施运营管理
9.1 小城镇污水处理厂逐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鼓励小城镇污水处理建设多种经营方式,以及供排水一体化方式管理污水厂,通过招投标后由社会企业公司建设和运营。
9.2 污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须经国家认证的有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9.3 编制污水处理厂的操作运行手册,并按照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9.4 建立完整的记录与报表系统。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系统。
9.5 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执行。
9.6 化验测试由有资质的机构统一监测。
9.7 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维修服务,可以采用社会化服务,在当地成立维修服务公司统一负责。
荷兰政府赠款项目(MOC-NGGP-2003-3) No. 80
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
卷Ⅲ:城镇生活垃圾处理
重 庆 大 学
二OO七年十月
荷兰政府赠款项目: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
任务名称:制定技术政策
活动名称: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
(MOC-NGGP-2003-3)
项目负责人:李百战
主要参加人员:周健,王里奥,梁建军,姚润明,梁境,刘猛,蒋绍阶,肖铁岩,刘元元,杨明宇,黄川,李志刚,郭庆彬,朱凡,刘莉,柴宏祥,刘长兴,马曦,宗与涛
1. 前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小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方面的工作,防止生活垃圾引发的环境污染,减轻生态影响,制定本技术政策。
1.1 适用范围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国西部小城镇的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应用,并指导相应处理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