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和技术指南的通知
(建办科函[2008]69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项目是中荷两国政府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开展的一次重要双边国际合作,由我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该项目旨在通过适合我国西部小城镇特点的经济适用技术的集成、工程示范、引入竞争机制政策研究等活动,提高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发展能力,改善环境,推进西部小城镇的健康发展。项目实施以来,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集成、工程示范、市场化与价格/收费政策研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
其中,在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在对我国和欧盟主要国家的技术政策、标准以及成熟技术应用状况进行大量调研和国内外、东西部地区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基于西部地区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集成了适合西部小城镇特点、具有可操作性和适用性的经济适用技术,并在工程实践中基本实现了投资省、占地小、运营费用低的预期目标,对其他地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根据示范项目在技术集成上取得的成果,我部组织主要技术承担单位重庆大学编制了《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和《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指南》,分为城镇供水、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3卷(网址:www.mohurd.gov.cn)。现予印发,供在工作中参考。工作中有何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联系人:王建清
电 话:010-58934535
附件:1、《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卷I:城镇供水 卷II:城镇污水处理 卷Ⅲ:城镇垃圾处理
2、《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指南》卷I:城镇供水 卷II:城镇污水处理 卷Ⅲ:城镇垃圾处理(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1:
荷兰政府赠款项目(MOC-NGGP-2003-3) No. 80
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
卷Ⅰ:城镇供水
重 庆 大 学
二OO七年十月
荷兰政府赠款项目: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
任务名称:制定技术政策
活动名称: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
(MOC-NGGP-2003-3)
项目负责人:李百战
主要参加人员:周健,王里奥,梁建军,姚润明,梁境,刘猛,蒋绍阶,肖铁岩,刘元元,杨明宇,黄川,李志刚,郭庆彬,朱凡,刘莉,柴宏祥,刘长兴,马曦,宗与涛
1.总则
1.1 为了加强西部地区小城镇供水管理,发展西部小城镇供水事业,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其它用水,根据国务院令第158号《
城市供水条例》、《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西部小城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小城镇①,是指依法设立的建制镇。
1.3 本技术政策所称小城镇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向居民和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供水系统的总称。
1.4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西部小城镇供水系统规划、工程建设,指导供水系统及处理工艺的选择,并作为供水管理的政策依据。
1.5 城镇供水应根据地区的差别实行分类指导,应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条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供水方式。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应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城镇供水设施建设规模。城镇供水应该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6 城镇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1.7 城镇供水应当贯彻有利于城镇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鼓励开展供水科学技术研究,采用经济适用、技术成熟工艺,积极稳妥推行供水新技术、提高城镇供水水平。
①小城镇规模分级:一级镇,指县驻地镇、经济发达地区3万以上人口的中心镇、经济发展一般地区2.5万以上镇区人口的中心镇;二级镇, 经济发达地区一级镇以外的中心镇和2.5万以上人口的一般镇、经济发展一般地区一级镇以外的中心镇、2万以上镇区人口的一般镇、经济欠发达地区1万以上镇区人口县城镇以外的其它镇;三级镇,二级镇以外的一般镇和在规划期将发展的建制镇。资料来源:《小城镇规划标准研究》(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