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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全国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六)法官职业化建设稳步推进,法官素质明显提高
  全国法院十分重视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从优配置审判资源,为从事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的业务庭或者合议庭配备了高素质的审判人员,一大批懂法律、懂经贸、懂外语、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充实到了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岗位。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10月底,全国法院从事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共有2,431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2,262人,占93.05%。其中,取得博士学位的66人,占2.71%;取得硕士学位的724人,占29.78%。此外,一些法院还选派部分审判人员专门前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研习当地法律,取得优异成绩之后又回到审判岗位;也有不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主动参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在国内外法学院校攻读法学学位。
  全国法院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及时对法官进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审判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苏州、杭州、深圳、乐山、青岛举办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法官培训班和研讨会,有针对性地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涉外、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培养优秀人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专门在广东省深圳市举办了“内地与港澳地区商事法律实务研讨会”,吸引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律师、法学教授、法律专家参会,会议征集了80多篇涉及管辖权冲突、文书送达、证据、法律适用、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有重要价值的论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选派人员参加国家法官学院的业务培训,北京、上海、江苏、山东、浙江、广东、广西等高级人民法院还举办全省(区)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法官培训班,有针对性地对从事相关审判业务的法官开展专题培训,效果显著。迄今为止,全国具有一审涉外、涉港澳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的法官,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专业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都组织涉外、涉港澳商事法官代表团出国进行专题考察,学习借鉴外国成熟的司法经验。还有一些法院选派法官到其他省市法院进行交流和培训。通过考察、学习、调研、培训、交流等多种方式,法官的业务素质明显提高,司法能力明显增强,审判作风明显改进,形成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高素质的涉港澳商事审判队伍,为进一步搞好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夯实了人才基础。
  同志们,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受理涉港澳商事案件以来,人民法院的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有了飞速的发展,成绩斐然。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从事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的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奋力拼搏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曾经和正在辛勤工作在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第一线的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表示崇高的敬意!向长期以来一直关心、支持人民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事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表示诚挚的感谢!
  多年来,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不仅取得了卓著的成绩,而且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最重要的几点经验是:一要始终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服从、服务于大局,坚持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审判工作始终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和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大历史责任。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服从、服务于大局的问题上,自然也不能例外。全国法院能够始终自觉地把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下,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大政方针开展工作,从根本上确保了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二要始终遵循审判规律,确保公平正义。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要发展,必须严格遵循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开展工作。涉港澳商事审判,不同于纯内地的商事审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地理位置上毗邻祖国大陆,在三地从事的商贸活动有其独特和方便之处,涉港澳商事诉讼也必然呈现其既不同于纯内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又不同于涉外诉讼的特点。全国法院结合涉港澳商事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在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解决制约涉港澳商事审判发展的新办法、新途径,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的调节、引导和保障等功能。三要始终重视调解,注重案结事了,努力实现和谐司法。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新时期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审结民商事案件,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人民法院在新时期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重大举措。全国法院在审理涉港澳商事案件中充分认识司法调解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在自愿和合法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司法调解工作。广大法官正确处理司法调解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在调解中,做到有耐心、有恒心、有办法,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涉港澳商事审判的整个过程;另一方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也能够做到及时、公正裁判,使当事人间的纷争得到迅速解决。不论是调解结案还是裁判结案,均彰显人民司法的良好形象。四要始终坚持走法官职业化道路,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涉港澳商事审判要发展,必须坚定地走法官职业化之路。全国法院充分认识到法官职业化建设对提高法官素质、提升职业道德、增强司法能力的重要作用,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处理优化队伍与加强审判之间的关系,把实现涉港澳商事法官职业化、精英化作为队伍建设的目标,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专家型、复合型法官。五要始终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涉港澳商事审判既不同于涉外商事审判,又不同于纯内地的商事审判,其自身的特点非常明显。香港、澳门回归后,“一国”与“两制”因素相互交织,各类商事案件层出不穷,案情复杂,审理难度不断加大。这就要求我们始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立足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前提下,拓宽视野,积极进取,不断探索解决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新难问题的有效途径,推动涉港澳商事审判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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