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近几年来,各级法院受理和处理的集团诉讼、群体性上访的案件大量增加,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企业转制、社会保障等行政争议引起的。这些案件不仅人数众多,涉及面广,而且当事人情绪往往比较激动,处理不好极易导致矛盾激化酿成重大恶性事件。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涉诉上访问题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对待、妥善处理涉诉上访案件,各级法院也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从目前情况看,这类案件在短时间内还难以明显减少。各级法院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继续重视做好相关工作,对属于法院主管、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和审理,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对不属于法院主管的事项,也要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移交处理。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在案件的审理、裁判和执行等环节上,应当主动与当地党委沟通汇报,在党委的统一领导、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依法妥善处理,把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要选配政策水平高、协调能力强、有群众工作经验、善于处理突发事件的审判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千方百计缓解矛盾、化解纠纷,增进当事人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理解与信任。
当前涉及农村、农业和农民的“三农”案件,在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而且群体性涉诉和上访案件比较多。能否依法妥善处理好这些案件,直接关系到农民利益的保护、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改革措施的落实,关系到“十一五”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各级人民法院要本着有利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有利于落实农村改革措施的原则,对涉农行政案件依法受理和及时审理;对行政机关依法打击惩处坑农、害农行为的活动,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同时,要注意国家相关政策精神,耐心细致做好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六)积极参与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
我国《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是一部具有鲜明民主法治特征、符合我国国情、操作性较强的好法律。由于法律制定时期的历史局限性,特别是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该法的某些条款和规定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客观要求,尽管最高法院试图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来弥补其不足,但毕竟因不能突破现行法律的框架和规定而受到限制。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对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肩负着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和法治形象的重要职责,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就显得更加迫切。值得提及的是,行政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和一些有识之士已经为此作出了积极的努力。据悉,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将该法的修改纳入了日程。行政审判的发展和司法环境的优化,归根结底要靠法律制度加以保障。因此,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不仅直接关系到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对于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修改完善
行政诉讼法,既要注意学习和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立法的先进经验和技术,也要符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发展水平,重点研究解决对行政审判发展和国家法治进步影响较大的问题,诸如受案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起诉条件、案件管辖、简易程序、和解制度、裁判方式、执行措施等等。对于这项工作,最高法院将根据立法机关的立法日程和要求,作出统一部署。各级法院和行政审判人员应当把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作为一件大事,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