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当前,我国正经历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我们正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触及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可能更加突出,各种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相互交织、不断出现。在诸多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关系中,相当一部分体现为政府与人民群众、管理者与相对人、官与民之间的矛盾和争议,如果行政争议得不到依法处理,官民关系不协调,和谐社会的建立就无从谈起。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我们必须增强协调、理顺和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的能力,增强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只有依法妥善处理好行政争议和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保障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才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这个意义上说,搞好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协调处理行政争议的职能作用,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也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争议从本质上讲,也是一种人民内部矛盾。罗干同志曾经指出,行政审判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是在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和调处大量的行政案件,不仅可以把行政争议和纠纷引导到法制轨道上来,运用法定程序和手段化解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且对于促进行政机关提高执法水平和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也具有积极的意义。行政审判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是遵循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必然选择
《建议》指出,要深化对科学发展观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的认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自觉按客观规律办事,扎实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是我们党的一贯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科学发展观,必须首先认识、把握和尊重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任何一种权力都有自我膨胀和被滥用的可能,因此,有权力就应当有制约,有权力就应当有监督,已成为当今社会的共识。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它所体现的现代国家权力分配和运行机制的科学性和客观规律性,已为许多国家行政法理论和实践所印证。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伟大实践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项重大成果,是代表先进法治文化发展方向的重要体现,也是尊重并按照客观规律办事的一个重要举措。十多年来行政审判的实践证明,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和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落实
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保障和对国家行政权力制约的原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是体现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
“十一五”规划不仅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也是一个民生规划。体现民意,集中民智,亲近民生,以人为本,是《建议》的一个显著特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人手,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更加注重民主法制建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从行政审判工作的角度看,坚持以人为本,首先应当尊重人的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广泛的权利,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应当在理念上、制度上和实际工作中,对于公民和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不得违法侵犯公民的法定权利和正当权益。其次应当保护人的利益。肖扬院长多次强调,行政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晴雨表,直接反映人们的法治意识,直接体现依法行政的水平,直接衡量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大量复杂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行政行为侵害相对人利益的现象亦不可避免,行政审判应当进一步发挥保护公民权益、协调官民关系、化解官民矛盾、维护安定团结的特殊作用。第三应当体现人的价值。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时,要能够保障其依法正常行使诉讼权利,要通过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救济。应当说,畅通诉求渠道,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本身就是落实以人为本这种现代法治人文精神的最好体现。
《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由于我国特定的历史、传统和发展阶段,也由于我国实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还不长,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开展行政审判工作还存在较大的阻力,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法院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还不高,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保护不力,行政审判维护和监督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方法院长期处于被动落后状态;行政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还不高,屈于某种压力而违法办案的现象仍然存在;行政审判队伍建设还比较薄弱,行政审判骨干流失、法官调动轮换频繁的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来自被告行政机关的非法干预还不同程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违反
行政诉讼法的“土政策”还没有彻底清除,妨害诉讼、藐视法庭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不但严重影响了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和国家的司法权威,与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权维护公平正义的期待还有很大的距离,特别是与十六届五中全会对行政审判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还不相适应。形势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要求我们必须把改善和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弘扬先进法治文化和尊重客观规律、体现以人为本的高度,充分认识和把握行政诉讼制度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科学性定位和历史作用,切实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审查职责,善于总结借鉴司法实践中的新鲜经验,努力改善和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推动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和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