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会议、广州会议提出行政审判“一把手”工程以来,各地法院积极贯彻会议精神,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越来越多的法院主要领导对行政审判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支持,推动了行政审判各项工作的发展。江苏、河南、湖北、辽宁、吉林、重庆等高院在贯彻会议精神过程中,“一把手”亲自出席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并发表讲话。安徽高院院长还亲自参加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亲自部署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吉林高院将行政审判“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为“五个带头”,即带头履行法定职责、带头解放思想、带头严肃司法、带头抵御干扰、带头抓好队伍。湖北高院为保证“一把手”工程能够真正落实到位,院长提出全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要与全省三级法院院长会议同时召开。平顶山中院多年来历任院长都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工作,形成了“三位一体”、“四轮驱动”的工作机制。由于法院主要领导重视,行政审判机构和队伍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不少法院院长亲自出面协调重大行政案件,为行政审判排忧解难。有的院长还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行政大要案件,鼓舞了士气,增强了行政案件审理的抗干扰能力。河北高院最近受理一起涉及2亿多元的海关行政赔偿案件,省委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审判,高院院长亲自研究审理方案并旁听庭审,分管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成功协调解决了此案,原告和行政机关都对法院公正司法深表感谢,省委书记和政法委书记也作出批示给予充分肯定。
(三)确保公正与效率,是树立司法权威、优化司法环境的立足之本
敢于行使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审查权,坚持依法受理和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是行政审判工作得以稳步健康发展并取得成绩的又一条重要经验。山东高院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诉权保护,不断完善行政审判综合考评和通报制度,几年来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在全国一直名列前茅。上海高院认真研究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专门下发文件对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认定加以规范,有效保护了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河南、浙江等地法院积极探索提高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异地管辖措施,对于防止行政干预、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江苏等地法院建立完善科学的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价体系,使行政案件办案质量考评机制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湖南高院为解决行政案件“四高一低”问题,通过试点和开展专项活动总结经验和对策,定期通报行政案件结案情况,并要求结案率较低的中院向省院写出书面报告,限期结案,审判效率有了显著提高。许多法院还制定完善了当事人的告知、释明和救助等制度,出台一系列司法便民措施。由于各级法院严格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行政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都有较大提高。据统计,全国法院已结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告胜诉率平均为30%左右,结案率几年来均在90%以上。
(四)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沟通,是促进依法行政、改善司法环境的重要方面
行政审判在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也依法维护合法行政行为的有效实施,这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内在要求。各级法院坚持维护与监督并重,既严肃执法,又注意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从而赢得了政府和行政机关的理解和支持。许多法院还与行政机关建立了联系制度,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机制和正常的合作关系。此外,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发现行政机关在管理上、制度上或者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原因和对策,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不仅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改善和优化司法环境也具有积极意义。广东高院就全省行政案件被告不应诉、不缴纳诉讼费、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向省委政法委作了报告,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使“三不”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上海高院在全国率先实行司法审查“白皮书”制度,通过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翔实的数据和案例分析,指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较强的司法建议,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评价,产生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北京高院和中级法院通过审理以国务院部委为被告的行政案件,针对有关部委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引起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和采纳法院的司法建议,积极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并将情况反馈给法院,表示将继续配合支持行政审判工作。
(五)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是搞好行政审判工作的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