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
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将十六大确定的这一重大理论成果写入《
宪法》,实现了我国立宪史上的又一次历史性跨越。行政审判通过依法监督和支持政府实现职能转变,必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从而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行政审判最重要的职能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非法行政的侵犯。认真贯彻
行政诉讼法、切实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就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和最好实践。
行政审判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推动力量。党的十六大提出“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宪法修正案》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写进《
宪法》,使科学的发展观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政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是这一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行政审判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产物,也是现代法治的必要内涵和现代司法的显著标志。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诉讼制度既是我国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由之路、必然产物和重要成果,又是继续推动政治文明发展的有力保障。
行政审判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机制。《
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郑重写入《
宪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使党和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一贯方针有了
宪法保障。历史经验表明,对于人权保护必须依靠有效的法律制度。根据
宪法这一重要原则,公民获取独立公正的司法保护,本身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行政审判既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也应当对由财产权和人身权派生的或紧密相关的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自治权等经济、社会和其他权利,依法给予司法保护。从而使人权保障的
宪法原则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