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逐步改善
随着行政审判工作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制度逐渐了解和认识,对行政审判工作寄予很大的希望,给予很大的支持。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制度的认识和态度也有较大转变。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的逐渐增多,不出庭、不应诉的现象逐渐减少。不少地方党政、人大的领导对于行政审判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有力支持,不仅支持法院依法审判,还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接受司法监督,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具有现代法治意识的党政、人大领导越来越多,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十几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的实践中,开拓进取、勇于探索,总结和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主要是:
坚持“维护”与“监督”并举,是正确贯彻《
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前提。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只有坚持“维护”与“监督”并举、“支持”与“制约”并重的指导思想,注意体现和把握行政诉讼的特点,按照《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有原则和审判程序规范诉讼行为,才能使
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结合,是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司法公正是法律和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审判工作的核心价值所在;没有公正,法治将荡然无存。司法效率也是审判工作是否公正的重要体现,“迟来的公正,等于没有公正。”各级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努力做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结合,在保证依法公正裁判的同时,力求使绝大多数案件都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在全国各级法院2003年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中,结案率为94.53%,其中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占99.29%。
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行政审判具有广泛的社会政治影响,许多案件的审理与党和国家大局密切相关。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既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又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有利于改革和经济建设、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出发,对案件依法妥善处理,寻求适当的处理方式和时机,力争使所办案件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是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的关键。由于行政审判调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不仅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而且往往阻力较大,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才能保证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法院自觉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的意识越来越强,党委、人大给予的理解和支持越来越多,这是行政审判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