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关于资产变现方案的表决问题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要对资产变现方案进行表决。但是,债权人会议召开不易,由于资产性质的不同,其变现可能要随时进行,如果都要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则可能错过资产处置的最佳时机。鉴此,如果成立了债权人委员会,且债权人会议授权债权人委员会相关职权的,财产变现方案经债权人委员会讨论通过即可付诸实施。如未能通过,可参照
企业破产法关于财产变现方案裁定程序确定方案是否可予执行。
十一、关于监管部门协调问题
证券公司破产程序是行政处置程序在司法程序中的延伸,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可能会出现若干需要监管部门协调的事项。在具体操作方法上,可在破产程序进行到一定阶段后,将需要协调的事项一并提出,集中解决。
十二、关于新闻媒体报道问题
对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和破产过程中新闻报道需要注意的问题,各地一定要从党和国家的大局和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把握宣传原则,注意舆论导向,把握好度,低调处理,防止炒作和误导。对于证券公司破产的相关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宣传,对于可能发生的媒体炒作,各相关法院在日常工作中要密切关注相关动态,并积极协调相关地方政府和党委宣传部门加强对新闻媒体的引导和管理。如果需要,可以争取国务院监管部门的协助和支持,协调相关部门,稳妥处置。
同志们,通过这次大会,大家对于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统一了认识,明确了指导思想。请大家务必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这次座谈会的传达贯彻落实工作,奚晓明副院长的报告,在结合与会代表提出的建设性意见进行适当补充后,我们将尽快以文件的形式下达。因为证券公司破产案件涉及人民法院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与会法院的同志要尽快将会议精神向院党组进行汇报,并向有关审判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进行传达和贯彻,以保障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依法审理。
这次会议的召开,得到了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与会各地法院代表向上述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