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8]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培育秸秆能源产品应用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支持秸秆产业化发展。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秸秆包括水稻、小麦、玉米、豆类、油料、棉花、薯类等农作物秸秆以及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