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储气井制造单位应当具备适应储气井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数的10%,且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具备一名UT中级无损检测人员。

  第五条 专业作业人员
  储气井制造单位钻井、钢管组装、固井专业作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本企业储气井制造的要求,其中钻井人员不少于4人,钢管组装及固井人员不少于8人。

  第六条 制造现场条件

  储气井制造现场应当具有存放储气井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具备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七条 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和工装

  储气井制造单位应当具备适应储气井需要的生产设备和必要的工装,还具有满足需要的检测、计量和试验设备。

  (一)生产设备。

  1. 具有至少一套满足制造300m井深要求的钻井设备;

  2. 具有满足储气井制造要求的钻具、液压大钳(即套管动力钳,最大扭矩应不小于28KN·m)、动力系统、夹具等钻井和钢管组装设备;

  3. 具有至少一台满足水泥固井要求的泥浆泵。

  (二)检测、计量及试验设备。

  1. 具有满足储气井制造要求的测厚仪、长度尺、卡尺、丝扣锥/规、水泥比重计、压力表、压力扭矩表等;

  2. 具有最高工作压力不小于45MPa的压力试验泵。

  附件2:
  储气井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储气井现场制造过程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二、监检内容

  (一)对储气井现场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二)对受检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一)图样资料。

  1. 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确认资格有效;

  2. 审查储气井图样及现场制造、检验所依据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