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二)督促储气井使用单位开展自检自查、使用登记和申报检验,落实使用单位的主体安全责任。在日常安全监察中,增加对储气井的检查。一旦发现泄露、冒井、沉井等安全隐患时,应当要求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对未经现场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储气井一律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上述要求,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特种设备局。

  附件:1. 储气井制造许可资源条件

  2. 储气井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试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储气井制造许可资源条件

  第一条 总体要求

  储气井制造单位除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外,还应当满足本附件要求。

  第二条 质量体系要求

  储气井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实施储气井制造质量保证体系,编制钻井、钢管组装、固井、检测与试验、理化检验等关键过程的程序文件和工艺指导性文件。钻井、钢管组装、固井、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项目不得分包;其它项目分包时,应当有对分包方评价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等分包管理规定。

  第三条 质保体系人员

  储气井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储气井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三)钻井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钢管组装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五)固井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压力及气密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其中设计、工艺、钻井、固井质控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第四条 技术人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