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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四、检验检测

  (一)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新制造的储气井应当按《储气井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试行)》(附件2)的要求实施现场制造的监督检验;所有新制造的储气井均应当进行固井质量检测及评价,检测及评价参照SY/T 6592《固井质量评价方法》、SY/T 6641《固井水泥胶结测井资料处理及解释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

  (二)在2008年12月31日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储气井进行一次全面自检自查。自检自查的内容包括原始资料、竣工资料、检验报告、运行记录、气密性试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是否齐全、固井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使用中是否出现异常等。储气井制造单位应当配合使用单位做好自检自查工作。

  (三)投入使用满3年的储气井应当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对于影响检验的井口结构型式,使用单位应当在2009年3月1日前进行修理改造。经定期检验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储气井,应当立即停用或修理,经修理并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目前的条件,确定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开展储气井定期检验试点工作,指导并组织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储气井监督检验工作。定期检验试点工作应当不迟于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五、使用管理

  (一)储气井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重点检查储气井是否存在泄漏、冒井、沉井、变形、损伤、腐蚀、部件松动等情况,并进行详细记录;加强作业人员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发现储气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用,同时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储气井应当按照第三类压力容器进行管理。储气井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和申报定期检验。

  (三)储气井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对储气井至少进行1次气密性试验。

  六、监督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储气井的安全监察工作,当前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对当地储气井的使用和制造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内容包括在用储气井的数量、使用登记情况、使用单位自检自查情况及拟建和在建的数量。摸底情况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并及时输入本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信息管理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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