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质检办特〔2008〕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地下储气井(以下简称储气井)是指以储存压缩气体为目的的地下立式管状承压设备,主要用于汽车加气、天然气调峰和工业储气等,全国现有在用储气井4000口以上。为了加强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保障其安全运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储气井包括井筒本体、井口装置、固井水泥环以及井口装置与外部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或法兰密封面、焊接坡口、专用连接件等)。储气井的设计、材料、现场制造、检验检测应当满足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同时还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二、设计要求

  储气井的设计单位应当同时持有A1级和SA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储气井设计应考虑整体安全因素,至少包括整体强度、失稳、疲劳、低温脆断、腐蚀、刚性失效(螺纹密封失效)等。储气井井口装置应易于拆卸,打开通径与井管内径相同,便于检验维修。

  三、制造要求

  (一)储气井制造单位应当取得A1级压力容器(限高压地下储气井)制造许可证,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主要生产设备应当满足《储气井制造许可资源条件》(附件1)的要求。

  (二)井深、裸眼井直径、井斜角度和井间距应当符合图样及相关标准要求。

  (三)井筒组装工艺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确保密封、无渗漏。井筒下井应当采用扶正器,确保井筒居中。

  (四)储气井的受压元件、部件和水泥、密封脂、添加剂等原材料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图样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井址的地质条件应当适合现场制造。制造单位应当采取加装表层套管等措施确保储气井封固,并根据井址地质条件确定固井工艺。

  (六)井筒与井壁间的环形空间应当使用水泥进行全井筒封固,并根据地质条件和固井要求选配水泥。固井水泥浆用量不应当少于理论计算量,且返出地面水泥浆密度应当不低于选配的水泥浆密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