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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22号--关于批准对容城绿芦笋、婺源绿茶、大方天麻、连南无核柠檬、张溪香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8年第122号)


关于批准对容城绿芦笋、婺源绿茶、大方天麻、连南无核
柠檬、张溪香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容城绿芦笋、婺源绿茶、大方天麻、连南无核柠檬、张溪香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容城绿芦笋、婺源绿茶、大方天麻、连南无核柠檬、张溪香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容城绿芦笋

  (一)保护范围。

  容城绿芦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将容城绿芦笋划定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请示》(〔2007〕8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河北省容城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容城绿芦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河北省容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1)。

  二、婺源绿茶

  (一)保护范围。

  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划定婺源绿茶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请示》(婺府字〔2007〕134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江西省婺源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江西省婺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2)。

  三、大方天麻

  (一)保护范围。

  大方天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划定大方天麻地理标志产品范围的报告》(方府报〔2007〕41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羊场镇、黄泥塘镇、理化乡、鸡场乡、六龙镇、凤山乡、安乐乡、百纳乡、三元乡、雨冲乡、沙厂乡、大山乡、普底乡、星宿乡、黄泥乡、大水乡、双山镇、竹园乡、响水乡、东关乡、核桃乡、达溪镇、八堡乡、兴隆乡、长石镇、果瓦乡、绿塘乡、马场镇、牛场镇、猫场镇、鼎新乡、文阁乡、飘井镇、高店乡、小屯乡等36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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