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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和抵免的所得税额。
  三、各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国家或地区”:填报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报。
  2.第2列“境外所得”:填报来自境外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后的金额。
  3.第3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填报第2列境外所得换算成包含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
  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的境外所得÷(1-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率的境外所得÷(1-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率)
  4.第4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以前年度境外亏损额。
  5.第5列“免税所得”: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予以免税的境外所得。
  6.第6列“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填报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前的应税所得额。第6列=3列-4列-5列
  7.第7列“可弥补境内亏损”: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境内亏损额。
  8.第8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可弥补境内亏损后的金额。
  9.第9列“税率”:填报纳税人境内税法规定的税率25%。
  10.第10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填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与境内税法规定税率的乘积。
  11.第11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实行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的纳税人填报第10至16列。本列填报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可分为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子公司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直接抵免税额;从境外二级子公司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间接抵免税额。二级子公司可抵免税额=(纳税人分得的所得÷同一纳税年度子公司税后应分配总额)×(子公司分得的所得÷同一纳税年度二级子公司税后应分配总额)×二级子公司同一纳税年度已缴所得税。
  12.第12列“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13.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填报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
  14.第14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填报本年度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所得税后,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
  15.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税额”:填报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16.第16列“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填报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未抵免余额。
  17.第17列“定率抵免”。本列适用于实行定率抵免境外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填报此列的纳税人不填报第11至16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6列=第3-4-5列。
  2.第8列=第6-7列。
  3.第10列=第8×9列。
  4.第14列=第12-13列。
  5.第7列各行金额≤同一行次的第6列。当某行第6列≤0时,同一行次的第7列为0。
  6.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第12列某行≤同一行次的第11列,第13列=第12列;当第12列某行≥同一行次的第11列,第13列=第11列。
  7.第14列“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各行=同一行的第12-13列,当计算出的值≤0时,本列该行为0;当计算出的值≥0时,第14列=第15列。
  8.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税额”各行<同一行次的第14列;第13列合计行+第15列合计行=主表第32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列合计行=附表三第12行第4列。
  2.第7列合计行=主表第22行。
  3.第10列合计数=主表第31行。
  4.第13列合计行+第15列合计行=主表第32行。
  5.第17列合计行=主表第32行。

  附表七
《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主要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以及会计与税收差异。
  三、各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第3列“账载金额(公允价值)”:填报纳税人所有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会计准则核算的期初、期末金额。
  2.第2列、第4列“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所有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按照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3.第5列“纳税调整额”=(第4列-第2列)-(第3列-第1列)。
  四、表间关系
  第10行第5列为正数时:
  第10行第5列=附表三第10行第3列
  第10行第5列为负数时:
  第10行第5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10行第4列

  附表八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有关情况、按税收规定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等。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2.第2行“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3.第3行“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根据本表第1行和第2行计算填报,第3行=1行-2行。
  4.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
  一般企业:填报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
  金融企业:填报附表一(2)第1行“营业收入”+第38行“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收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
  5.第5行“税收规定的扣除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规定的扣除率。
  6.第6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第6行=第4×5行。
  7.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小于或等于本年扣除限额时,本行=第2行;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大于本年扣除限额时,本行=第1-6行。
  8.第8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大于本年扣除限额时,直接将差额填入本行;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小于或等于本年扣除限额时,本行填0。
  9.第9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发生的、允许税前扣除但未扣除,需要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0.第10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大于或等于本年扣除限额时,本行=0。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小于本年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如果小于或者等于第9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直接将差额填入本行;其差额如果大于第9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本行=第9行。
  11.第11行“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8+9-10行。
  四、表间关系
  第7行=附表三第27行第3列。
  第10行=附表三第27行第4列。

  附表九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核算的资产折旧、摊销,会计与税收核算有差异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并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3行至第46行。
  三、各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应提取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
  2.第2列“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价值。
  3.第3列: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提取折旧、进行摊销的年限。
  4.第4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提取折旧、进行摊销的年限。
  5.第5列: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核算的资产账面价值、资产折旧、摊销年限及资产折旧、摊销率计算的资产折旧、摊销额。
  6.第6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的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折旧、摊销年限及资产折旧、摊销率计算的资产折旧、摊销额。
  7.第7列=第5-6列,正数为调增额,负数为调减额。
  四、表间关系
  1.第1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1行第7列=附表三第43行第3列;
  第1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1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3行第4列。
  2.第7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7行第7列=附表三第44行第3列;
  第7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7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4行第4列。
  3.第10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10行第7列=附表三第45行第3列;
  第10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10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5行第4列。
  4.第15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15行第7列=附表三第46行第3列;
  第15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15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6行第4列。
  5.第16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16行第7列=附表三第48行第3列;
  第16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16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8行第4列。
  6.第17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17行第7列=附表三第49行第3列;
  第17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17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9行第4列。

  附表十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以及会计核算与税收差异填报,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9行。
  三、各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期初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初数。
  2.第2列“本期转回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核算因价值恢复、资产转让等原因转回的准备金本期转回数。
  3.第3列“本期计提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核算的因资产减值发生的准备金本期计提数。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填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减值额扣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上升的变动增值额后,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4.第4列“期末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核算的准备金期末数。
  5.第5列“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第3列“本期计提额”-第2列“本期转回额”。如为正数,则调增额;如为负数,则为调减额。
  四、表间关系
  第17行第5列如为正数:
  第17行第5列=附表三第51行第3列;
  第17行第5列如为负数:
  第17行第5列=附表三第51行第4列。

  附表十一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持有收益、处置收益,以及上述业务会计核算与税收的差异调整情况,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表》相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应按被投资方逐项填报,同时填列以前年度结转投资损失本年度弥补情况。
  1.第2列“期初投资额”:填报年初此项投资余额。
  2.第3列“本年度增(减)投资额”:填报本年度内此项投资额增减变化。
  3.第4列“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取得该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支付的相关税费。
  4.第5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填报纳税人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此列合计数填入调整表中的第6行第4列。
  3.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会计上核算的投资收益。
  4.第7列“会计投资损益”: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投资损益,不包括投资转让所得。
  5.第8、9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填报纳税人在本年度取得的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填入第8列“免税收入”,否则填入第9列“全额征收收入”。
  6.第11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7.第12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会计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
  8.第13列“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成本。
  9.第14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按会计核算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所得以正数反映,损失以负数反映。
  10.第15列“按税法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如为正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如为负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四、投资损失补充资料填报说明
  本部分主要反映投资转让损失历年弥补情况。如“按税收计算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与“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合计数大于零,可弥补以前年度投资损失。
  1.“年度”:分别填报本年度前5年自然年度。
  2.“当年度结转金额”:当年投资转让损失需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金额。
  3.“已弥补金额”:已经用历年投资收益弥补的金额。
  4.“本年度弥补金额”:本年投资所得(损失)合计数为正数时,可按顺序弥补以前年度投资损失。
  5.“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填报本年度弥补金额合计数+第一年结填入附三表中“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所得”调减项目中。
  五、表间关系
  第5列“合计”行=附表三第6行第4列。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类别行次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计算1一、营业收入(填附表一) 
2减:营业成本(填附表二) 
3    营业税金及附加 
4    销售费用(填附表二) 
5    管理费用(填附表二) 
6    财务费用(填附表二) 
7    资产减值损失 
8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9    投资收益 
10二、营业利润 
11加:营业外收入(填附表一) 
12减:营业外支出(填附表二) 
13三、利润总额(10+11-12)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4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 
15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 
16其中:不征税收入 
17   免税收入 
18   减计收入 
19   减、免税项目所得 
20   加计扣除 
21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2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23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 
24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四) 
25应纳税所得额(23-24) 
应纳税额计算26税率(25%) 
27应纳所得税额(25×26) 
28减: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29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30应纳税额(27-28-29) 
31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32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33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31-32) 
34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5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36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37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38   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39   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40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 
附列资料41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42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经办人:   经办人及执业证件号码:受理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日期:年 月 日受理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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