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把部直属机关具有行政许可的单位所实施的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情况都纳入监督范围,重点抓住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许可时限、工作质量、收费依据以及许可范围、设定条件等,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所有环节和步骤,实行全程监督,并建立完善相关监督机制。通过完善民政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逐步实现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情况全程有效监督,有效防止审批过程中不规范和不廉洁现象的发生。
4.加强对民政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对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财务检查,加强对资金运行的监督,切实保证“收支两条线”规定落到实处。严格银行账号管理,对单位开立、变更、撤销、保留银行账户,严格实施审批、备案、年检制度。非财务部门不得开立银行账户,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所有资金往来必须经过财务部门,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对涉及预算申报、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等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完善采购程序和监督办法,严格实行“管采分离”,切实加强部直属机关各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建立国有资产网上监管系统。严格基建投资管理,修订《民政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和代管单位的财务收支、财政收支、经济活动以及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对其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逐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问责制、追究制等制度。对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和代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三)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认真落实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认真贯彻《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营造党内民主环境,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依照《
行政诉讼法》对民政部门实施的监督,完善上级民政部门依照《
行政复议法》对下级民政部门的行政层级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健全民政部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打造民政系统新闻舆论监督平台。发挥各级民政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坚持和完善情况通报制度。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五、深化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程序和办法,推进以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竞争为核心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创新,健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约束机制,着力解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和交流制度。修订《民政部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推进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深化部管社团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改革,健全部管社团人事管理制度。
(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民政行政管理体制;建构依法、科学、民主的民政行政决策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决策效果后评估机制;建立完善的民政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把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要求贯穿到法规审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落实到法规拟确立的具体制度之中;建立权责明确、依法行政、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民政行政执法体制;完善民政部门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全面提高民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建立完善民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分解、民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民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有关规章制度。政策法规司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推进行政管理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推进财务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及时修订和完善民政资金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改进民政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民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转的机制,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创新网上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重大开支预警机制,从制度上规范和防止腐败问题的产生。研究建立民政部项目绩效考评新机制,积极推进项目绩效考评工作,修订《
民政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修订《民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民政部差旅费管理办法》、《民政部会议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