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审判组织的基础上,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选配优秀人才充实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加强专业审判业务培训和到国内外研究机构学习进修,培养了一批既有扎实理论基础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学历、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特别是一大批知识产权专业法官正在西部地区法院快速成长。最高人民法院还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培训工作。这支队伍的基本特点是年纪较轻、学历较高、事业心强、热爱专业、勤于思考、善于研究。以北京和上海法院为例,平均年龄不到40岁,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历的占40%左右。
在回顾过去和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着更加紧迫的形势,知识产权审判任务将越来越重。
第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严峻的国际挑战。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态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发达国家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国际知识产权在关注规则建立的同时,更加关注执法问题。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为国际社会关注,近期发生的一些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也已经表明入世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产生了深刻影响。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在严峻的国际挑战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前,如何处理好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将是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大考验。
第二,党和国家的战略决策和中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不再是一般意义上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已经涉及国家的整体发展战略和重大国家利益。鼓励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营造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体制环境,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我国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保障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是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三,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仍有许多复杂、疑难的法律适用和诉讼制度建设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等予以明确和规范,特别是我国刑法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为了解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完成了《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有关问题的报告》,对审判中存在的缺乏定罪量刑具体标准、已有定罪量刑标准过高、侵犯知识产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的竞合、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把握以及一些概念的理解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正在抓紧起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关于专利侵权判定基准的司法解释稿,在进一步讨论、修改后,将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目前植物新品种审判和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存在突出问题,也将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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