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年度评卷工作领导小组。
司法部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评卷工作。
第五十一条 返送的答卷(答题卡)具体数量以正式启封后第一次清点统计为准。袋内答卷(答题卡)短缺或者损坏的,由送卷单位负责查明情况。
第五十二条 考试成绩登录完毕后,由司法部公布并委托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应试人员。
违纪人员的考试结果,另行通知。
第五十三条 在司法部未正式公布试卷和答案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翻印出版或者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
未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中的报名、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及统计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在公布考试成绩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应试人员,如对分数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分数核查申请。
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
司法部负责组织分数核查工作。
第五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直辖市的区(县)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受理应试人员的分数核查申请。分数核查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将申请分数核查的人员信息汇总上报司法部。
司法部不直接受理个人的分数核查申请。
第五十六条 对于计算机评阅的客观性试卷,不进行分数核查;但因客观性试卷无成绩时,提出的分数核查申请,应当受理。
司法行政机关核查成绩后,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七条 分数核查工作自成绩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分数核查只进行一次,核查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第八章 收费
第五十八条 负责报名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报名人员收取考试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