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监考指令的播音设备和反作弊设备进行检测;
(九)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除司法部统一要求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同意应试人员在考试中使用草稿纸。
第四十四条 试卷袋应当由二名以上监考人员在考场和规定时间段内当众启封。
确需使用备用卷(卡)时,由场内监考人员通过流动监考人员向总监考人报告,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二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在考点监考办公室共同拆封备用卷袋后签字领取。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全程在场监督并签字。
缺考人员的试卷、答卷(答题卡)不得作为备用卷(卡)使用。
第四十五条 答卷(答题卡)封装,应当由二名以上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和场所内完成并签字,并指定专人对封装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报总监考人同意后,立即送至考区保密室。
任何人不得拖延封装时间或者在其他场所自行封装。
第四十六条 封装后的答卷(答题卡)袋,应当按照考点、考场顺序装箱,填写装箱清单,并于全部考试结束后第二日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司法部要求,按时将答卷(答题卡)送至评卷地。
未使用的备用卷、袋应当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七条 返送答卷(答题卡)应当指派二人以上押运,由司法行政机关考试工作机构负责人带队。返送答卷(答题卡),应当符合运送“密品”的要求,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和路线,运送途中应当始终确保对答卷(答题卡)的有效监控。
第四十八条 考区或者考点发生不可抗力情形,需要延长考试时间,推迟、暂停或者另行考试的,应当逐级上报司法部决定。
第四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泄密、严重舞弊、试卷(答卷、答题卡)毁损等情况,应当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散,随时将事态发展情况上报。
第七章 评卷与成绩管理
第五十条 国家司法考试评卷工作由司法部统一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