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考试试卷及相关资料备查。三个月后可以自行销毁。评卷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答卷(答题卡)。
举行考试之日起满六个月且分数核查工作结束,并报经批准后,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组织销毁答卷(答题卡)。
对正在处理的雷同答卷(答题卡)、涉案涉诉答卷(答题卡)以及其他需要保留的答卷(答题卡),应当适当延长保留时间。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试前一日十五时整至考试结束当日二十时整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号码应当在考试举行前三至七日内告知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试期间派员到考区、考点、考场进行督考。
第四十条 考点设总监考人一名,副总监考人若干名。每五个考场至少配备流动监考人员一名,一般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每个考场应当配备二名以上场内监考人员。每场考试,均应当采取随机确定的方式确定各考场场内监考人员。
第四十一条 督考人员、总监考人、副总监考人、场内监考人员和流动监考人员应当按照《
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试前检查落实下列事项:
(一)妥善安排考点监考办公室,组成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临时小组;
(二)在考点设置明显标识;
(三)在考点的醒目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有关规定和考试时间表等材料;
(四)在考场周围五米处划有警戒线并安排警戒人员;
(五)在每个考场门外张贴该考场序号和准考证号起止号;
(六)座位号及对应的桌贴统一贴在桌面左上角;
(七)考场内已清理完毕并在门上贴有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