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本辖区司法考试的报名工作;
(二)设置考点,布置考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
(三)培训监考人员;
(四)负责本辖区考试实施;
(五)负责本辖区试卷、答卷(答题卡)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及答卷(答题卡)的返送;
(六)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报名、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品行良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保密观念强,身体健康。
负责接送、保管试卷、答卷(答题卡)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从事保密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 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不得从事当年试卷、答卷(答题卡)管理、监考、评卷等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
第三章 报名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和报名事项在司法部公告及有关文件中公布。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公告和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及时公告本辖区具体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布报名事项时,应当明确要求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且由报名人员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直辖市的区(县)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和考试确认手续。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应当出具工作、学习的相关证明,方可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户籍在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地区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应当出具户籍证明,方可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第十四条 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报名人员在报名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报名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场发放准考证主证。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办理报名手续,并向报名人员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