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
(2008年9月16日 司发通[2008]1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根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管理等考试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司法部对全国的司法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直辖市的区(县)、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应当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
第六条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应当执行《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人员要求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辖区报名工作,负责监考、督考证件材料的印制和报名材料的复核等工作;
(二)划分考区,审查考点、考场设置;
(三)组织本辖区考试工作人员培训;
(四)负责考前本辖区试卷、答卷(答题卡)的接收、保管、分送和考后答卷(答题卡)的回收、返送;
(五)组织、部署本辖区的考试实施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报名、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六)指导、管理和监督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