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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营企业起诉股东承担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是否得当及合资经营合同仲裁条款是否约束合营企业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翔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公司)与被告青岛华强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达公司)、第三人青岛恒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通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纠纷一案中,就合营企业华翔公司起诉股东华强达公司承担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是否得当及合营企业合同仲裁条款是否约束合营企业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我院就上述问题存在不同认识,现将案件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华翔公司诉称:1997年6月,青岛保税区华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与日本国有限会社北条理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化学研究所)及日本国竹内铁工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竹内铁工)三方作为出资股东,共同成立合营企业华翔公司。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美元,合营期限15年。
  化学研究所出资50%,以设备和美元现汇投入;华强公司出资35%,以厂房、办公用房及宿舍投入,不足部分投入人民币现金折美元计算;竹内铁工出资15%,全部现汇投人。1997年7月16日合营企业注册登记成立。1998年3月13日,青岛保税区审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证明三方股东出资情况。2001年9月19日,三方股东一致同意并经工商登记,将原华强公司所持有的华翔公司35%股份转让给华强达公司。2003年9月24日,恒运通公司向华翔公司多次发出书面通知,声称华强达公司已将华翔公司使用的工业厂房及宿舍房出售,要求华翔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搬迁。华翔公司认为华强达公司将作为出资的厂房及宿舍,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诉请判令:(1)华强达公司立即办理出资厂房及宿舍的产权过户手续或者立即向华翔公司返还出资款人民币1 147 831.30元;(2)华强达公司赔偿华翔公司人民币11万元;(3)恒运通公司将华强达公司出售房屋的价款直接给付华翔公司。
  华强达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华强公司、化学研究所、竹内铁工签订的合资合同第十九章第三十八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三方都有约束力。”上述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仲裁法和国际惯例的规定,本案应提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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