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执行庭举行的听证会证实,广东德正会计师事务所虽是经广东省财政厅批准成立、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而合法设立的机构,但其营业范围仅限于对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和某类单项资产评估,只具备对其营业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资格。对工程造价的评估鉴定不是广东德正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项目,其不具备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的资格。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证实:广东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没有申报及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不能从事有关的工程造价评估鉴定活动。
(三)关于仲裁庭裁决程序违法问题的认定
仲裁庭指定广东德正会计师事务所这家没有工程质量和造价鉴定的机构进行工程质量和造价鉴定违反《
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仲裁法》第
四十四、
七十一条、《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以下称《佛山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仲裁程序违法并违反仲裁规则。理由如下:
1.《
仲裁法》第
四十四条、《佛山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均规定:仲裁庭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交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以上是对鉴定部门如何选定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时,仲裁庭当然可以依法和依照仲裁规则作出指定,但该指定有一个基本前提和限制:仲裁庭必须在对需要鉴定项目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之中进行选择并确定其中一个,而不是随意的任何鉴定机构。在此范围内,仲裁庭是有指定鉴定机构的自由权的。
2.仲裁庭在指定鉴定机构时,负有审查所指定的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特定资质的审查义务。该审查是程序法上的审查,即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从事特定鉴定活动的资格。如仲裁庭未尽必要审查义务而导致指定了不具备需要鉴定事项所需资质的鉴定机构,仲裁庭就出现程序违法的情形。所谓必要审查义务,是指仲裁庭只需对鉴定单位进行表面审查,审查其营业范围是否包括鉴定项目及是否具备鉴定项目所需的资质证书。仲裁过程中需要鉴定机构的介入,原因是案件认定的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其专业性知识是一般常识的人不能掌握和判断的。鉴定机构专业鉴定资质的取得是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而不是自然取得的,鉴定机构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颁发有关资质证书后赋予鉴定资格。仲裁庭指定了没有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资质的广东德正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对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的鉴定机构,是根本违反《
仲裁法》第
四十四条、《佛山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和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