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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佛山仲裁委[1998]佛仲字第04号仲裁裁决报请审查的请示的复函


  此复。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佛山仲裁委[1998]佛仲字第04号仲裁裁决报请审查的请示

2004年8月30日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佛山
仲裁委[1998]佛仲字第04号仲裁裁决报请审查的请示
([2002]粤高法执请复字第35号 2004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
  广州中院向我院呈报《关于报请对不予执行佛山仲裁委[1998]佛仲字第04号仲裁裁决的意见》(详见广州中院的报告),认为佛山仲裁庭在委托评估的程序上,选定无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并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程序违法和认定事实依据不足,该仲裁应不予执行,报请我院审查。我院经审查拟同意广州中院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特报请钧院审查批准。现将本案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申请执行人:CLINTONE NGINEERING LIMITED(以下简称克林顿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北角英皇道510号港运大厦510室。
  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东峻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四座36号楼。
  二、本案争议焦点问题
  该仲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仲裁法关于涉外仲裁中程序违法应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三、我院的审查意见
  (一)仲裁庭作出的仲裁的主要事实依据
  1998年7月,克林顿公司(香港公司)与东峻公司就双方之间的工程款及工程质量纠纷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于1999年6月就工程质量和造价鉴定问题指定了德正会计师事务所作鉴定并出具《鉴定评估报告》,其后依据该《鉴定评估报告》认定的事实作出了[1998]佛仲字第04号《裁决书》,该报告即为仲裁的主要事实依据。
  (二)关于《鉴定评估报告》相关问题的查明事实
  根据建设部1996年3月6日起施行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并于1998年7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规定,为规范工程造价中介组织行为,自1996年3月6日起,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单位,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上述规定明确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因此,自1996年3月6日起,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单位,须向建行政部门申报并经审核符合条件获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才具备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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