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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本东源株式会社诉如东县东旺水产品有限公司等返还侵占资金案的请示的复函

  从上述两个法律关系的关联性上看,东旺公司是否履行了合资合同规定的提供滩涂的义务,并不能得出昌佳公司是否对三角尖滩涂享有直接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必然结论。昌佳公司对三角尖滩涂是否享有直接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应当根据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作出认定。仲裁裁决在认定东旺公司履行了向昌佳公司提供合资合同约定的1.5万亩羊角沙滩涂的情况下,即已经解决了东旺公司是否构成对合资合同违约的问题。因此,仲裁裁决对三角尖滩涂的使用权及收益归属问题作出认定和裁决,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
  第二种意见认为,贸仲上海分会裁决的事项均不属于合资合同约定的仲裁事项,其对东源会社申请仲裁的事项没有管辖权。因为:
  1.合资合同虽然约定东旺公司向昌佳公司提供1.5万亩滩涂,但该约定与当事人的出资无关,不属于合资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不受合资合同中有关仲裁条款的约束。
  2.东旺公司与昌佳公司签订的有关羊角沙滩涂的《租赁协议》的主体是昌佳公司和东旺公司,而合资合同的主体是东旺公司和东源会社。
  (四)关于南通中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的问题
  第一种倾向性意见认为,尽管贸仲上海分会就本案所涉及的三角尖滩涂上的收益问题进行处理,超出了合资合同约定的仲裁范围,一审法院对东源会社就同一问题提起的诉讼也不应当受理。因为:
  1.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外,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裁决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提出撤销申请。贸仲上海分会就该案作出裁决后,东源会社和东旺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2.法院无权就仲裁机构已经裁决的案件再行审理
  我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也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在仲裁机构已经作出裁决,且不存在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况下,排除了法院就同一纠纷再行审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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