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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本东源株式会社诉如东县东旺水产品有限公司等返还侵占资金案的请示的复函

  据此,该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李高明、周来金、盛兴祥、杨振兵等从昌佳公司划至其东旺公司账上的2907117.76元,属于昌佳公司的合法收益。二、李高明、东旺公司、周来金、盛兴祥、杨振兵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给昌佳公司人民币2907117.76元,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726052元,合计3633169.76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院审判委员会有关本案与仲裁案关系的讨论意见
  (一)本案与仲裁案中的第二项仲裁请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事买和请求完全相同(一致意见)
  1.请求事项相同
  两案均是要求东旺公司向昌佳公司返还三角尖滩涂上的290余万元收益。
  2.请求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理由相同
  两案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均涉及这样两个基本问题:
  (1)东旺公司是否按照合资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向昌佳公司出租1.5万亩滩涂的义务,并与昌佳公司签订了将羊角沙滩涂租赁给昌佳公司的《租赁协议》,从而将昌佳公司租赁滩涂的范围限制在羊角沙,并将三角尖滩涂排除在昌佳公司租赁滩涂的范围之外。
  (2)昌佳公司是否直接受让了“股份理事会”所签订的《股份制承包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跳过东旺公司成为羊角沙和三角尖两块滩涂的实际承租人和经营者,并进而享有包括三角尖在内的所有滩涂的收益权。
  3.两案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同
  (1)就上述前一个事实而言,涉及东旺公司是否与昌佳公司签订了将羊角沙滩涂出租给昌佳公司的《租赁协议》,从而履行了合资合,同约定的向昌佳公司提供1.5万亩滩涂的义务。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合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东旺公司和东源会杜。
  (2)就上述第二个事实而言,在对前一个事实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涉及昌佳公司是否实际受让了《股份制承包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从而成为该协议中羊角沙和三角尖两块滩涂的实际承租人和经营者。该法律关系涉及昌佳公司以及《股份制承包协议》的主体掘东养殖场和“股份理事会”。
  (3)两案请求事项实体权利的享有者相同。东源会社申请仲裁和起诉的目的均是要求东旺公司向昌佳公司退还三角尖滩涂上的290余万元收益,只是在起诉时明确了是以股东身份代表昌佳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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