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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企业预付货款额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预付货款额度。
  银行应按照本通知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外汇局确认的企业可办理预付货款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的购付汇手续。
  五、外汇局根据企业提出的预付货款注销申请,分别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中国电子口岸中为企业办理注销确认和核注。
  六、对已登记的预付货款实际未进口而发生退汇的,企业应持相关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办理退汇手续。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为企业办理退汇资金入账手续时,应遵循原汇路退回的原则。
  七、外汇局对企业预付货款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预付货款登记注销手续的,或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企业接受处罚后,经核准可以办理预付货款补登记、补注销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的,外汇局应撤销该登记。
  对企业超过预付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预计进口时间30天,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将重点关注。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外汇局可要求付汇银行凭出口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办理预付货款对外付汇。
  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购付汇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八、本通知同时适用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
  九、出口延期收汇的登记管理自2008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具体管理规定另行通知。
  十、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5日起开始施行。以往外汇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支机构和银行,并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周海文 6840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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