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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的通知

  注:项目规模:1、大中型   2、小型及其他
  项目性质:1、新建 2、改扩建 3、续建 4、其他
  项目类型:1、经营性项目 2、非经营性项目
  项目用途:按项目建成后的实际用途填列
  财政性资金拨款均含政府集中采购以实物形式投入部分
  本表主要公式及与相关表关系:若7到36栏中任意一栏不为零,则建设项目名称≥4个字符(2个汉字);1、2、3、4、5栏不为空;
  8栏=(9+17+19+24)栏;9栏=(10+13)栏;10栏=(11+12)栏;13栏=(14+15)栏;17栏≥18栏;19栏=(20+21+22+23)栏;25栏=(26+31+32+33)栏;26栏=(27+28+29+30)栏;34栏=8栏-25栏;35栏=25栏-7栏;36栏=8栏-25栏。

  主  要  指  标  表(一)

  财建企02表
  单位:元
  编制单位:(分行业分地区填列) 2008年12月31日
项  目行次金额或个数项  目行次金 额
一、汇编建设项目个数(个)1    (5)本年其他中央财政拨款22 
 (一) 按类型分:1、经营性建设项目个数2    2、本年地方财政拨款23 
        2、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个数3  (二)本年到位数24 
(二)按规模分:1、大中型建设项目个数4    1、本年中央财政拨款25 
        2、小型及其他建设项目个数5    (1)本年中央预算内基建拨款26 
二、交付使用资产合计6    (2)本年国债专项资金拨款27 
三、基建结余资金7    (3)本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拨款28 
(一)年初结余资金8    (4)本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拨款29 
(二)年末结余资金9    (5)本年其他中央财政拨款30 
四、本年自筹基建资金10    2、本年地方财政拨款31 
(一)中央各部门自筹基建资金11  (三)本年未到位数32 
(二)中央企业单位自筹基建资金12    1、本年中央财政拨款33 
(三)地方各部门自筹基建资金13    (1)本年中央预算内基建拨款34 
(四)地方企业单位自筹基建资金14    (2)本年国债专项资金拨款35 
五、本年预算执行情况15    (3)本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拨款36 
 (一)本年预算数16    (4)本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拨款37 
   1、本年中央财政拨款17    (5)本年其他中央财政拨款38 
   (1)本年中央预算内基建拨款18    2、本年地方财政拨款39 
   (2)本年国债专项资金拨款19    
   (3)本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拨款20    
   (4)本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拨款21    

  本表主要公式:1行=(2+3)行=(4+5)行;10行=(11+12+13+14)行;16行=(17+23)行;17行=(18+19+20+21+22)行;24行=(25+31)行;25行=(26+27+28+29+30)行;32行=(33+39)行;33行=(34+35+36+37+38)行;32行=(16-24)行;33行=(17-25)行;34行=(18-26)行;35行=(19-27)行;36行=(20-28)行;37行=(21-29)行;38行=(22-30)行;39行=(23-31)行。
  8行=上年年末结余资金,如有调整,应按调整数字填列,并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中进行说明

  附件三:

  第一部分
  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
  主要指标解释

  一、报表封面
  本套报表的封面分为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主要反映基本建设单位(项目)决算报表负责人、编报人员情况;下半部分主要反映建设单位代码、性质、级次等信息。建设单位(项目)要按以下要求填写:
  1、单位名称:指主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全称
  2、单位负责人:指建设单位总负责人
  3、财务负责人:指主管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4、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基建决算报表的人员
  5、电话号码:指建设单位财务机构所在地的电话号码
  6、单位地址:指建设单位的实际办公地址
  7、报送日期:指报表报出的实际日期
  8、单位统一代码:各建设单位应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布核发的9位代码填列;建设单位如未能领取统一代码,则根据《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规则》(国资统发[1995]116号)编制填列。
  9、单位性质:指建设单位的性质,分别按行政、事业、企业选择填列。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均以企业性质填列。
  10、隶属关系:本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单位:前六个空格为零,后三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5)填报。
  (2)地方单位:前六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编制。具体编制方法:省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4个零表示;地市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前4位数字后加2个零表示;县级(及市辖区)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本身6位数表示。后三个空格按照单位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填报。
  11、所在地区:指建设单位(项目)实际所在地,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及调整情况按实际填列。
  二、资金平衡表(财建01表)
  本表主要反映建设单位(项目)年末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主要指标填列方法如下:
  表中有关项目“年初数”栏的数字,应根据上年末本表“年末数”栏的数字填列。在上年度决算未经审查通过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上年度决算已经审查通过的,应按审查通过后的数字填列。
  1、“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的年初数为上年末数。
  2、“递延资产”:反映不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价值的各项递延资产费用(不分摊待摊投资)。
  3、“待核销基建支出”:反映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根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填该项目。
  4、“转出投资”:反映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产权不归本单位的专用设施投资,本项目根据“转出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如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
  非经营性项目建成的上述专用设施,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不在此科目反映。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按照财建[2003]72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经项目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才能作转出投资处理。
  5、“货币资金合计”:反映货币资金合计数,根据“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和“财政应返还额度”期末余额填列。
  6、“财政应返还额度”:反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到年终注销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或注销授权支付零余额帐户额度时,财政部门已下达预算指标未拨付资金的数额。根据年终“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应返还额度的合计数填列。
  7、“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反映建设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收回的用基建投资借款购建并交付使用的资产价值。根据“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与“待冲基建支出”相等。
  8、“以前年度拨款”:反映以前年度拨入的到本年末尚未冲转的中央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建设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以及部门和单位自筹资金相关帐户期末余额填列。其中:
  中央、地方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建投资、国债、财政专项(含预算外)、政府性基金,以及主管部门自筹建设资金等。
  “其他拨款”主要反映企业(含部分事业单位)自筹建设资金(不含各类建设借款、不含应纳入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范围的建设资金)。
  8、本年“中央预算内基建拨款”:反映本年内由中央财政拨入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一般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基建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实行政府采购的,还包括相应的“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本年器材拨款”等的期末余额。
  9、本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反映本年内由中央财政预算拨入的各项专项基本建设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财政专项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本年“中央政府性基金”:反映本年内中央政府性基金(包括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民航建设基金等)拨入数,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本年“其他资金(部门自筹资金等)”:主要反映部门自筹建设资金的期末余额数。
  12、“地方财政性资金拨款”:反映本年内由地方财政预算拨入的预算内基建投资、财政专项资金、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地方项目主管部门自筹资金等。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预算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包括地方预算内基建投资、专项资金、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应汇总填列;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以及通过上级单位转账无偿拨入设备、材料的项目,还包括相应的“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本年器材拨款”等的期末余额。
  13、“本年其他拨款”:主要反映企业(含部分事业单位)自筹建设资金(不含各类建设借款、不含应纳入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范围的建设资金)。
  14、“本年交回结余资金”:反映建设单位(项目)本年交回主管部门或单位交回财政的基建结余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以“-”号填列。
  15、“基建借款”:反映建设单位(项目)借入的各种借款的期末余额。根据“基建投资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由各级政府统借统还的国外贷款以及地方作为拨款给项目单位、由地方政府负责归款的国债转贷资金,不纳入项目基建借款范畴。
  16、本表的主要公式及表间关系:
  1行=(2+7+8+9)行;2行=(3+4+5+6)行;9行=(10+11+12+13)行;15行≥16行;17行=(18+19+22+23)行;19行=(20+21)行;24行=(25+26+27+28+29+30)行;31行=(34+35+36)行;34行=(32-33)行;44行=(1+14+15+17+24+31)行;45行=(46+52+65+67)行;46行=(47+49+51)行;47行≥48行;49行≥50行;52行=(53+59+64)行;53行=(54+55+56+57+58)行;59行=(60+61+62+63)行;65行≥66行;67行=(68+69+70)行;73行≥74行;76行=(77+78+79+80+81+82)行;83行=(84+85+86)行;88行=(45+71+72+73+75+76+83+87)行;44行=88行。
  三、基建投资表(财建02表)
  本表反映建设项目从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借入的基本建设资金以及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主要指标填列方法如下:
  建设单位填制本表应将所有项目(不论大、中、小型)逐项填列,上报的数据软件中应包括所有分项内容。
  中央各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以及地方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的数据软件中应包括所属的全部项目,汇总报表可只填汇总数。
  1、项目编号:指建设单位(项目)将其所管理的所有建设项目按顺序编制的号码,本码由三位数字组成,由建设单位从001号开始顺序编制。填报时该栏不能为空白。
  2、建设项目名称:指建设单位所管理的建设项目的全称。编报时要求建设项目名称不能少于4个字符(2个汉字)。
  3、项目规模:按照建设项目立项时确定的大中型、小型及其他两类填列。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按照财建[2002]394号文件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即: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填报时该栏不能为空白。
  4、项目性质:按照新建、改扩建、续建和其他四类分别填列。填报时该栏不能为空白。
  5、项目类型:按项目建成后的实际用途分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两种类型分别填列。
  6、开工日期:按建设项目实际开始施工的日期填列。
  7、竣工日期:按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填列。
  8、概算数:反映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数,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概算数填列。
  9、“财政拨款”:反映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中国债专项资金拨款,中央及地方预算内基建拨款、政府性基金拨款、财政专项资金拨款、预算外资金拨款等。
  10、“中央部门自筹”和“地方部门自筹”:反映建设项目中部门自筹的建设资金。
  11、“单位拨款”:反映企业及部分事业单位自筹建设资金(不含应纳入收支两线预算管理的自筹建设资金及各类建设借款)。
  12、“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分别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发生的尚未经批转冲销相应资金来源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分别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计算填列。
  13、“已移交资产”:反映项目建设到本年年末止累计交付的资产价值,本项目根据历年交付使用资产累计数填列。
  14、“竣工项目结余资金”:反映已竣工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结余资金情况,根据“基建投资拨借款合计”与“基本建设支出累计”的差额填列。
  本栏为新增内容,编报说明中应对竣工项目数量、性质、规模予以汇总说明,并在上报的电子表本栏汇总数中予以批注。
  15、“竣工项目超概金额”:反映竣工项目超概算发生投资金额,根据“基本建设支出累计”与“概算数”的差额填列。
  本栏为新增内容,编报说明中应对竣工项目数量等予以汇总说明,并在上报的电子表本栏汇总数中予以批注。
  16、“在建及未开工项目结转资金”:反映在建项目及未开工项目累计应结转资金情况,根据“基建投资拨借款合计”与“基本建设支出累计”的差额填列。
  17、本表主要公式及表间关系:
  若7到36栏中任意一栏不为零,则建设项目名称≥4个字符(2个汉字);1、2、3、4、5栏不为空;8栏=(9+17+19+24)栏;9栏=(10+13)栏;10栏=(11+12)栏;13栏=(14+15)栏;17栏≥18栏;19栏=(20+21+22+23)栏;25栏=(26+31+32+33)栏;26栏=(27+28+29+30)栏;34栏=8栏-25栏(当6行不为空时填列,即项目竣工);35栏=25栏-7栏(当6行不为空时填列,即项目竣工);36栏=8栏-25栏(当6行为空时填列,即项目在建或末开工);10栏合计行≥01表(47+53)行;13栏合计行≥01表(49+59)行;17栏合计行≥01表(51+64)行;19栏合计行≥01表73行。
  四、待摊投资明细表(财建03表)
  本表主要反映建设单位(项目)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并按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的明细情况。表中“本年数”栏按照待摊投资明细项目当年实际发生额填列。“累计”栏根据各明细项目自开始建设起至本年末止累计发生数填列。主要指标填列方法如下:
  1、代建管理费:反映实行代建制建设项目所支付给代建单位的管理费,按我部财建[2004]300号有关规定,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一般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若确需发生,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和代建管理费合计不得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上限标准。
  2、借款利息:反映建设单位(项目)使用投资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借款利息。根据“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财政贴息资金:反映建设单位(项目)收到财政拨入的应冲减利息支出(工程成本)的贴息资金。根据“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存款利息收入:反映建设期间建设单位(项目)的建设资金(包括投资借款)在银行存款户上所实现的利息收入。根据“待摊投资-存款利息”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5、本表“汇兑损益”、“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项目,均反映建设单位(项目)当年发生的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净损失,应分别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或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6、已摊销数:反映建设单位(项目)按规定已经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待摊投资额。
  7、本表其他各项目:分别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8、本表主要公式及表间关系: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行=37行;37行“累计数”- 38行“累计数”=01表12行年末数;37行“本年数”-38行“本年数”=01表12行“年末数”-01表12行“年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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